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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會議照片,酒店會議照片40人左右圖片

來源:青島會議公司作者:青島會議公司 時間:2024-12-08

本文目錄

  1. 年會酒店的年會意義
  2. 誰有會議服務員的案例分析
  3. 如何拍攝會場照片-室內會議攝影實用技巧

在忙碌了一年之后,平時忙碌的員工也難得有彼此交流的機會,這時企業這個年終歲首的年會不但重要而且意義非凡。

年會是企業激勵員工,展示業績,聯系客戶的重要手段。通過豐富多彩的活動、豐厚的獎品、誘人的美食或者輕松的旅行,帶給員工和客戶美好的體驗,年會,是一個公司企業文化的重要體現,不同的年會,會表現出企業不同的文化氛圍。企業年會是企業文化的一種延伸,是企業豐碩成果的一次慶典,是企業人共創輝煌的一次誓師,是企業人感恩的一次聚會,是企業人風雨同舟,同心同德的一次交融,是企業人創新、內在修養、感受人生的一次提升!

無論是何種企業,在一年辛苦工作后的工作總結,是必需的活動之一,通過年會,企業領導者可以對一年工作作一次全面的總結,也可在這樣的機會中,凝聚企業的精神,團結號召大家一致為企業未來努力工作,這樣每年的年會需要創意、立新,讓員工有新的感受,新的意識,大家為企業的創新感到自豪,不可以輕率、簡單,應付了事,應該通過企業員工認可的方式,把每年的年會表現出自己的特色,讓企業員工樂在其中,讓領導者立意其里,這樣,企業才有新一年的戰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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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為何都熱衷“年會效應”

值此年末歲首的時候,為什么不論大大小小的企業都要開一場或大或小的年會?為什么都熱衷于“年會效應”?不言而喻,企業召開年會,多半是希望達到如下一些目的:

1、加強溝通,增進感情,提升團隊的凝聚力:在平時的工作中,大家都忙于各自的工作,在工作中,也難免會產生一些誤會,到了年底,大家難得聚在一起,企業希望利用這個機會,員工通過彼此坦誠交流,加強了解,減少誤會,增進感情,提升團隊凝聚力。

2、肯定成績,表彰優秀部門和個人,分享成功經驗,向標桿學習:一年的工作中,團隊中一定會有相對優秀的部門或個人,公司通常是希望團隊內部向標桿學習,從而提升團隊整體的業績,如果成功的經驗沒有得到分享的話,無疑是一種浪費。

3、提升員工對企業的信心,展示領導的風采,強化企業文化:在一年的工作中,公司領導一定有很多話要對全體員工講,包括公司的愿景,包括公司一直倡導的文化,試圖通過這些,提升員工對企業的信心,提高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展示領導的個人風采。

4、提出瓶頸問題,深挖問題根源,共商解決方案:在一年的工作中,團隊一定會出現一些問題,時至年底,團隊有必要坐下來,對一些瓶頸問題,長期重復出現、長期困擾的問題,如部門間溝通、流程接口、客戶服務等問題,做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深挖產生這些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共商解決方案,年底做這項工作,是最佳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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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出新的一年的目標,希望大家勇于挑戰更高的目標:在年會中,企業領導很想在總結一年工作的同時,帶領大家一起展望新的一年的目標,讓大家對新的目標,充滿信心,勇于挑戰更高的目標。

二、年會中的蕓蕓眾生相

通常說來,在年會上,諸多企業老板的“表現”是要讓員工們感覺到“歡樂”和“和諧”。雖然他也心疼這些鋪張浪費的白花花的銀子,但他也知道士氣比這個更值錢。老板也是難當的,不管當時的心情好或者壞,年度利潤是虧還是賺,還總是要在人前表現出高昂的斗志和滿面的微笑,也不管這是真是假。但凡企業老板都深諳這經營士氣之道,一家缺乏士氣的企業,是很難在市場上立足的。老板之所以喜歡年會,除了這年會是以他為中心,能享受到明星般的感覺之外,最重要的是年會的經營的確對士氣的提高大有好處。

而高管或者中層經理在年會上要做的事情其實很多。首先當然是需要再度讓企業老板確認,過去的一年,在老板英明的領導下,績效是卓著的。當然,管理層的工作也是辛苦的,這點老板在年會上也大致會表示一下。

高管和中層經理的表現方式還是有所不同的。高管通常并不需要表現自己,因為他們離老板太近,也都知道“天無二日”的道理。副總們、總監們、部門經理們自然是這場士氣大會的積極支持者。但光幫助老板鼓舞士氣顯然是不夠的,處在中高階層的這些人,還需要懂得什么時候讓自己的老板表現,什么時候讓自己表現,什么時候再讓自己的下屬表現。此種表現手法,只要缺了其一,大約就算不得上乘的功力。

中層經理不同,他們除了需要搞好上下的關系之外,還需要適時表現表現自己。另外還有一點,就是要讓部門的同事再次確認,“跟著我,不會虧待你們”,這事實上也是這個部門或者這個系統之所以能在公司立足的根本。這其實和打造品牌沒有什么兩樣,只是消費者換成了同事、高管和老板。

普通的員工若是年年把年會當作派對的,大概在職場上也不大會有前途。聰明的員工總是會把這些表演得天衣無縫,但個中,還是有要把握好的分寸與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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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樣把年會開得有效精彩

會議組織準備:正如任何事情一樣,完整的結局來自精確的準備。在年會準備工作上,應該具備組織準備和物質準備以及相關工作程序方面的準備工作。只有做到未雨綢繆,才可能有水到渠成的功效。應成立責定專人成立年會籌備組,召開會議,詳細策劃年會的事宜,落實工作到專人以及最后的時間限定。在企業上下營造年會氣氛,通過宣傳、海報、郵件、網站等等形式,也可以在年會前通過征集公司年會主題、公司年會標語口號、企業年會的背板等,吸引員工的參與關心意識。

根據會議所需要的具體內容購買相關物品、年會獎品等,攝影人員要求安排專人為會議全程攝影,活動的場面以及到會議結束的照片等,或整理制作光盤共享或發與參與者紀念等。會議報道人員,要求在會議期間確定采訪報道主題,在年終結束后在公司的宣傳媒體上網站或報刊,報道出公司的主張,年會情況。

會議形式及內容:

1、要準備出詳細的時間進度表,并且經過論證,保證在年會出發前,或開始前,熟知于公司每一個位參加人員,這樣是保證年會成功、準時、有序的保證。會議形式一種是領導發言總結,大家聽會,之后會餐活動。

2、年會是一年工作的總結和鑒定,次年工作的展望和設想。也是放松心情、凝聚精神、交流溝通的聚會,會議是一個側重點,娛樂更是年會所必須,畢竟年會是公司領導的大事,福利是員工的大事,在年會得到高高興興的玩樂、輕輕松松的放松、愉快地享受才是大多數成員的想法和需要。

3、年會是否精彩,完全取決于節目是否精彩,開場不要拘于形式化,大方得體,簡短到位的開場最有震撼力。企業年會的節目,首先應該體現集體的風采,其次,節目要有創意。企業激情演藝要以員工的表演為主,8-12個節目即可,開始時要大氣、出乎意料、有企業積淀的內容;中間要有激情飛揚、現代活力,客戶有人支持的內容或優秀員工獎勵的內容;結尾要有感動的、感恩的內容,或是激勵、激揚人心的內容!夠全體在場人員回味和引發歸屬感的內容!

4、可以用更新穎的方式去進行抽獎,中間要穿插晚會游戲,抽獎活動,現場PK的內容!比如做個展板,上面把企業產品名稱和獎品對號入座,先要參與游戲或者問答,然后選產品抽獎,過五關斬六將,雖不容易但很有氣氛,還很好的體現了公司的文化底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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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會議的時長、地點、形式、費用預算,一般控制在4個小時左右較好,如有晚宴,時間另計2-3小時,晚會和晚宴結合,5個半小時左右即可。點到為止,見好就收,完美的往往不是最好的,高潮時結尾,往往耐人尋味!

四、開好年會應把握主旨建議

基于以上所述,總結我多年來參與支持企業開展有效年會的經驗,如果企業有足夠的時間,并且使年會開得花了錢能辦得有效果,建議企業年會主旨涉及如下一些內容:

1、準備工作先從公司的整體規劃開始,先分析在公司的整體規劃下今明兩年所處的位置,運用頭腦風暴的方法,共同對瓶頸問題研討分析,共商解決方案。

2、溝通是年會中最繁瑣最重要的環節,進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溝通。設專門時間,請優秀部門或個人經驗分享——內部提倡向標桿和先進學習,建立學習型組織。

3、還可做一場團隊凝聚力執行力打造的培訓——提升團隊的負責、信任、共贏、感恩的心態,讓年會的總結更高效,對新的一年的目標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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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安排技能培訓,如“高效團隊修煉”、“有效溝通技巧”、“管理技能提升”、“順利達成目標績效”等,對新的一年的目標做科學預測和準備。

5、再次展望公司的愿景和目標,提升員工對公司未來的信心。并且,年會結束后的跟蹤落實及考核也逐步放到日程上,不至于使年會開完后,企業上下只有激動、感動而沒有行動。

企業開年會不是為年會而開年會,實際上,企業是凸顯年會的重要性及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的利益與要求,這也使得眾多企業不斷追加年會預算資金,奮力一投而示“年會效應”的威力所在,對于企業,這年終歲首的年會不但重要而且意義非凡。

原告:王利毅,男,53歲,中國銀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職工,住廣東省深圳市。

原告:張麗霞,女,50歲,深圳市瀚適實業有限公司職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陶武平、王嶸,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銀河賓館,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888號。

法定代表人:趙仁榮,該賓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立,男,50歲,政協上海市長寧區委員會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新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利毅、張麗霞因與被告上海銀河賓館發生賠償糾紛,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的賓館電視監控系統形同虛設,保安和安全巡檢人員嚴重失職,犯罪分子在該賓館內逗留長達三個小時,都無人查驗其證件和按照規定進行訪客登記,以至對犯罪分子的行為毫無察覺。由于被告對賓館的安全不負責任,致使二原告的女兒王翰在入住賓館期間被犯罪分子殺害,財物被劫。王翰的遇害與被告的過錯有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另外,被告對入住其賓館的旅客有“24小時的保安巡視,確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諾,還說如果服務不符承諾內容,原承擔包括賠償在內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據此原告認為,被告在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同時,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漢的規定,承擔違約和侵害賠償者權益的法律責任。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認錯誤、賠禮道歉,給原告賠償經濟損失798860元(其中包括王翰被搶劫財物損失28300元,喪葬費用231793元,差旅、住宿費95967元,教育、撫養費44280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0萬元。

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

1、中國醫藥(集團)上海公司發出的會議邀請書及該公司新特藥業務部的證明,證明被害人王翰是因公出差來滬參加交流會時入住銀河賓館。

2、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區分局的《緊急協查》通知、上海市公安局《重要尋人啟事》、《新民晚報》懸賞消息、上海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區分局關于王翰被害結論及遺體處理意見、公安機關為破案印刷的照片資料,證明王翰在入住銀河賓館期間被害。

3、被告給住店旅客的公開函、《銀河賓館質量承諾細則》,證明被告的承諾內容。

4、上海華亭集團《飯店管理模式》及銀河賓館《內保崗位作業》、《安全監視中心崗位作業》指導書,證明被告的安全保衛人員崗位職責。

5、公安部、國家旅游局1993年頒布的《關于加強旅游涉外飯店安全管理嚴防惡性案件發生的通知》,證明有關部門三令五申要求加強涉外飯店安全管理。

6、《上海市旅游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和《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證明上海市政府明文規定旅館應建立住宿、訪客登記制度,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并要有專人巡查。

7、經濟損失清單和相關憑證。

被告辯稱:被告與王翰之間存在著以租賃客房為主和提供相應服務為輔的合同關系;賓館內部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關非該合同條款;賓館對旅客所作的服務質量承諾,只是相對出租的客房和提供的服務而言。被告已按約履行了出租客房和提供相應服務的義務,并未違約。被告是有影響的涉外賓館,內部有著必要的、規范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相應設施,不存在對犯罪分子作案有利的客觀條件。王翰遇害及其財物被劫,是犯罪分子所為,與被告的管理沒有因果關系。被告對王翰既未侵權,也不違約,故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提交了以下證據:

1、賓館保衛部、巡檢員、監視員、治安管理人員、安全監視機房、總臺、樓面服務員的安全規章制度,以及會客單、訪客登記等制度,證明被告有賓館安全管理規范。

2、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關于銀河賓館監視電視系統的驗收意見》、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區分局關于同意銀河賓館安檢系統擴改建方案的批文、上海市華亭(集團)公司《關于銀河賓館擴建改造安全監控系統請示的批復》、銀河賓館安檢系統擴建改造竣工書等,證明被告的電視安全監控系統符合治安要求。

3、陸紀新、曹興貴、金國震、何為公、劉楓的證詞以及27個電視監控屏幕的顯示圖等,證明發寧時間的4860分鐘錄像帶里,記錄了進出大門1200人次,進出客梯800人次,不存在失去監控的現象。

4、向陸紀新、胡劍杰、葉瓊的調查筆錄,證明保安人員明確自己的崗位責任,在1998年8月23日履行巡視職責期間,未發現異常現象。

5、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等,證明賓館訪客登記制度并非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客房門照片、張貼于客房內的安全提示以及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區分局的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明賓館的客房門設施完好,當犯罪分子按門鈴時,被害人未使用安全裝置隨意開門,致使犯罪分子強行入室作案得逞。

經庭審質證,被告除認為原告提交的經濟損失清單和相關憑證在范圍與計算標準上缺乏依據外,對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無異議。原告認為被告提交其工作人員的證言不可采信,對被告提交的其他證據無異議。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查查明:

1998年8月23日,原告王利毅、張麗霞之女王翰為參加藥品交流會來滬,入住被告的銀河賓館。下午2時40分左右,王翰經賓館服務總臺登記后,由服務員領入1911客房,下午4時40分左右在該客房被犯罪分子仝瑞寶(已被判死刑并執行)殺害,隨身攜帶的人民幣2.3萬余元、港幣20元和價值人民幣7140元的歐米茄牌手表一塊被劫走。事后查明,仝瑞寶于當日下午2時零2分進入賓館伺機作案,在按1911客房門鈴待王翰開門后,即強行入室將其殺害并搶劫財物,下午4時52分離開賓館。期間,銀河賓館未對其作訪客登記,且對其行蹤也未能引起注意。

被告銀河賓館是四星級涉外賓館,內部有規范的管理制度,并安裝著安全監控設施。銀河賓館制訂的《銀河賓館質量承諾細則》置放于客房內,并于1998年8月19日起實施。該細則中有“24小時的保安巡視,確保您的人身安全”、“若有不符合上述承諾內容,我們將立即改進并向您賠禮道歉,或奉送水果、費用打折、部分免費,直至賠償”等內容。

原告王利毅、張麗霞在女兒王翰遇害后,精神受到打擊,并為料理喪事多次來滬,經濟受到一定損失。審理中,被告銀河賓館曾表示,盡管銀河賓館對王翰的遇害不負有賠償責任,但考慮到王翰的遇害給王利毅、張麗霞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經濟上的損失,愿意在經濟上給予一定補償。由于王利毅、張麗霞不能接受銀河賓館的這一意見,致調解不成。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認為:

原告王利毅、張麗霞之女王翰雖在入住被告銀河賓館期間遇害致死,財物被劫,但王翰的死亡和財物被劫是犯罪仝瑞寶的加害行為所致,銀河賓館并非共同加害行為人。銀河賓館在管理工作中的過失,同王翰的死亡與財物被劫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王利毅、張麗霞以銀河賓館在管理工作中有過失為由,要求銀河賓館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王翰生前入住被告銀河賓館,其與銀河賓館之間建立的是合同法律關系,應適用合同法律進行調整,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銀河賓館既然基于對賓館的管理以及對入住賓館客人的優質服務而作出“24小時的保安巡視,確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務質量承諾,則應予以兌現,現未能兌現承諾,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考慮到銀河賓館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雖有一定的違約過失,但王翰之死及財物被劫畢竟是罪犯仝瑞寶所為,故違約賠償的數額應當參照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而定。據此判決:

一、被告上海銀河賓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王利毅、張麗霞賠償費人民幣8萬元。

二、原告王利毅、張麗霞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準許。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325.80元,由原告王利毅、張麗霞負擔22043.25元,被告銀河賓館負擔1282.55元。

雙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王利毅、張麗霞的上訴理由是:一、銀河賓館對仝瑞寶未進行訪客登記,對其反常行為未進行盤查,也沒有給予充分注意。銀河賓館雖有完善的監控設施,卻不能切實起至對旅客的保護作用。銀河賓館管理過程中的過錯,與王翰之死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二、銀河賓館沒有恪盡職守,放任了仝瑞寶實施犯罪行為,故銀河賓館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侵權。可以說,銀河賓館的不作為侵權與仝瑞寶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了王翰的死亡。三、銀河賓館在本案中的責任是多重的,既有侵權責任,也有違約責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責任。本案涉及的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是一種并列責任,不能因為兩個角度都有責任,而演變為沒有責任。四、王翰作為旅客住宿,是一種消費霆為,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本案應當根據保護受害方的原則來處理。請求二審撤銷原審判決,支持上述人在原審時的訴訟請求。

銀河賓館上訴稱:一、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責任競合時,當事人只有單一的請求權。王利毅、張麗霞請求讓本賓館同時承擔違約和侵權責任,于法不符。二、王翰是因公出差從事商業活動,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費;即便算“生活消費”,也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義務單一性和經營性責任單向性兩個特征。因此,王翰與本賓館之間只存在合同關系,對本案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三、《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已經將原來要求賓館對訪客進行登記改為進行訪客管理,這是市場化的體現,因此本賓館沒有對仝瑞寶進行訪客登記,不違反賓館行業的一般規定,從而也不構成對王翰的違約。從本賓館提供的案發當天進出人員以及27個屏幕反映的情況可以看出,由于出入賓館的人員太多,賓館確難注意仝瑞寶的形跡。王利毅、張麗霞不僅沒有向法庭提交過本賓館未按規定履行注意義務的證據,反而還承認本賓館的確履行了巡邏、監視義務,只是認為此義務流于形式而已。本賓館沒有注意到仝瑞寶的可疑跡象,實乃客觀條件所限。只有在本賓館注意到仝瑞寶的異常舉動后不采取行動,才是不作為。故本賓館在履行與王翰的住宿合同過程中,不存在不履行注意義務的違約事實,也不存在不作為的情節。原審認定本賓館在整個事件中有違約行為,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四、王翰之死是仝瑞寶所為,仝瑞寶的犯罪行為是導致王翰死亡的惟一原因。本賓館即使有違約過失,但此過失不足以造成王翰的死亡。五、刑事犯罪具有不可測性,賓館不具有拒一切企圖犯罪的人于賓館之外的辨別力。因此賓館提醒客人從門上探視鏡中看清來訪客人再開門,并同時配有自動閉門器、安全鏈條等設施。王翰未看清來者即開門,也為仝瑞寶犯罪提供了條件。總之,賓館的行為與王翰之死沒有必然困果關系,不應當承擔責任。六、本賓館對原審判決定賓館承擔8萬元的款數沒有異議,但必須明確這是本賓館對王翰之死表示同情,出于人道主義自愿補償給王翰家屬的。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除確認了原審判決認定的全部事實,另查明:罪犯仝瑞寶在選擇犯罪對象的兩個小時內,曾7次上下銀河賓館的電梯。對此節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還查明,王翰所住的房間門上配有探視鏡、安全鏈及自動閉門器。銀河賓館陳述,在客房門后張貼的安全告示中有要求旅客“看清門外訪客再開門”的提示,王利毅、張麗霞認可門后有安全告示,但表示不清楚告示中是否有前述內容。此節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為證。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王翰在賓館內被害、財物被劫,是仝瑞寶犯罪的直接、必然結果。該犯罪結果所引起的刑事和民事侵權責任,只有仝瑞寶才應當承擔。上訴人銀河賓館與仝瑞寶的犯罪行為既沒有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又沒有客觀上的行為牽連。銀河賓館的行為雖有不當之處,但這些行為不會必然地導致王翰死亡。因此,銀河賓館與仝瑞寶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上訴人王利毅、張麗霞主張銀河賓館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此規定是指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直接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情形。本案王翰之死,并非由上訴人銀河賓館提供的服務直接造成,故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情形。上訴人王利毅、張麗霞主張對本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于法有悖。

賓館作為服務性行為,以向旅客提供與收費相應的住宿環境和服務,來獲取旅客付出的報酬。賓館與旅客之間的關系符合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是合同關系,應當適用合同法律規定來調整。本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施行以前,當時的法律對此類合同糾紛缺乏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的第一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對本案可以適用合同法調整。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任何旅客入住賓館時,都不會希望自己的人身、財產在入住期間受到侵害;任何賓館在接待旅客時,也不愿意出現旅客的人身、財產被侵害事件,以至影響自己賓館的客流量。因此,根據住宿合同的性質、目的和行業習慣,避免旅客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就成為此類合同的附隨義務。按照收費標準的不同,各個賓館履行俁同附隨義務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但必須是切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認真履行最謹慎之注意義務,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旅客不受非法侵害。住宿合同一經成立,無論賓館是否向旅客出具口頭的或者書面的安全保護或承諾,合同的附隨義務都隨之產生并客觀存在。本案中,上訴人銀河賓館向旅客承諾“24小時的保安巡視,確保您的人身安全”,是自愿將合同的附隨義務上升為合同的主義務,更應當恪守職守履行這一義務。

自王翰登記入住銀河賓館起,王翰就與上訴人銀河賓館形成了以住宿、服務為內容的合同關系。在此合同中,銀河賓館除應履行向王翰提供與其四星級收費標準相應的房間設施及服務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保護王翰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義務。王翰是在賓館內被犯罪分子殺害的。由于刑事犯罪的突發性、不可預測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樣化,作為賓館來說,盡管認真履行保護旅客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義務,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此類犯罪事件在賓館內發生。因此,一旦此類犯罪事件發生,不能以賓館承擔著保護旅客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隨義務,就一概認為賓館負有責任,具體情況必須具體分析。對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根據罪責自負的原則,必須由犯罪分子承擔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責任。賓館能證明自己確實認真履行了保護旅客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義務后,可以不承擔責任。

上訴人銀河賓館作為四星級賓館,已經具備了將賓館大堂等公共活動區與旅客住宿區隔離的條件。為了適應市場化的要求,賓館不需要也不可能對進入賓館大堂等公共活動區的所有人員進行盤查、登記。但是為了住宿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賓館必須、也有條件對所有進入住宿區的不熟識人給予充分注意,在不乏熱情的接待、詢問中了解此類人員的動向,以及時發現并遏止其中一些人的犯罪企圖,保護旅客的安全。事實證明,銀河賓館并沒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此項工作,以至罪犯仝瑞寶出入王翰所在的住宿區時,均沒有遇到過賓館工作人員,更談不上受到注意與詢問,因而才能順利進入客房作案,作案后又從容逃脫,王翰的尸體在第二天才被發現。銀河賓館不在旅客住宿區配備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是其工作中的一大失誤,這一失誤已將旅客置于極不安全的境地,這也是仝瑞寶將銀河賓館選作犯罪地點的根本原因。銀河賓館雖然在住宿區每個樓層的電梯口都安裝了電視監控設備,但是當監控設備已經反映出仝瑞寶為等待犯罪時機在不到兩小時內7次上下賓館電梯時,賓館工作人員不能對這一異常舉動給予密切注意。事實證明,由于出入電梯間的客流量較大,這一措施對及時保護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并不奏效。銀河賓館沒有全面、認真地履行合同義務,自應承擔違約責任。

上訴人銀河賓館的客房裝備著探視鏡、自動閉門器和安全鏈條等設施,并以告示提醒旅客必須看清門外來客時再開門。作為四星級賓館,這些安全設施應當說是比較完備的。但是銀河賓館應當知道,旅客來自四面八方,其語言、文化程度、生活習慣、旅行常識有很大差異。在此情況下,賓館不能認為給客房裝備了安全設施、并且用文字提示了安全常識,就是盡到了自己的義務,還必須認真、負責地教會旅客在什么情況下使用以及如何使用這些安全設施,直至旅客形成使用這些設施的習慣。否則,縱有再好的安全設施,也會形同虛設。銀河賓館在這方面所盡義務是不夠的,其以“王翰沒有按照提示的要求看清門外來客后再開門,以致仝瑞寶能夠進入房間犯罪”為由否認自己違約,理由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上訴人銀河賓館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以至使旅客王翰陷入危險的環境,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應當指出,銀河賓館依法只對其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翰被害及其財產被劫的損失,必須由殺害王翰的犯罪分子仝瑞寶承擔。還應當指出,王翰作為旅客,時刻注意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也是她在訂立住宿合同后應當履行的合同附隨義務。王翰未能充分了解和利用賓館提供的安全設施,以至給仝瑞寶的犯罪提供了條件,在履行合同附隨義務中也有過失,因此可以酌減銀河賓館的違約賠償數額。

上訴人王利毅、張麗霞在一審提起賠償訴訟時,所引法律依據是混亂和不完全適用的。原審根據有利于權利人的原則,確定本案為合同違約并依法處理本案糾紛,是適當的。王翰被害,給王利毅、張麗霞造成極大的物質與精神損失,因此要求上訴人銀河賓館給付包括精神損失費50萬元在內的百余萬元賠款。鑒于這些損失主要應當由犯罪分子仝端寶承擔,原審對王利毅、張麗霞的訴訟請求不予全部支持,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處恰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01年1月17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回。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325.80元,由上訴人王利毅、張麗霞及上訴人上海銀河賓館各半負擔

室內會議如何拍攝?

室內會議主要有三個內容,一是人物特寫,比如領導講話、會議上有特點的代表。拍攝這種照片比較好辦,就是用閃光燈。如果是近距離拍攝,閃光燈不要直接對著人物,可以稍微向上,通過天花板的反光來進行補光,這樣,人物的臉不容易出現發白的現象。還有就是如果有防紅眼的設置,要打開,不然,拍攝的人物眼睛發紅光就成為廢片了。如果是遠距離通過長焦拍攝人物,那閃光燈可以直接對準人物,或者根據距離遠近作適當的角度調整。這必須根據實踐來掌握。如果是比較好的數碼相機,近距離拍攝的時候,也可以不需要閃光燈,或把感光定數打高(400/600/800),或用腳架拍攝等。二是會場拍攝。會場拍攝要注意選好角度,使會議主題、人物突出。一般用廣角來拍攝比較好。既可以獲得比較快的速度,也可以使畫面更清晰。廣角拍攝的時候,最好用三角架,這樣,不用閃光,效果更好。因為如果用閃光,會造成鏡頭前面發白,而遠出曝光不足的現象。但是要注意測光,一般選擇中間測比較好,可以兼顧兩頭。用數碼相機,比較好拍攝會場。三是拍攝頒獎、領獎等動態的照片。因為人在運動著,所以,一定要用閃光燈,否則容易使畫面虛掉。這就和拍攝人物的方法差不多了,近距離拍攝的時候,注意閃光燈的角度。不能調節閃光燈角度的,盡量不要靠人物太近,以免使拍攝對象發白。

在室內拍攝的一個缺點就是光線不夠理想,在大部分情況下室內光線都會太暗。值得注意的是,室內拍攝時,最好是關閉閃光燈,同時將相機放在三腳架上,否則照片會變模糊。實在沒有三腳架,你也應盡可能找到穩定的支撐點,這些方法雖然沒有三腳架的效果好,但也能適當減弱因相機晃動造成的照片模糊。在釋放快門時,將相機靠在硬物體上――凳子,柱子或墻壁,只有是穩固的東西就行,然后非常輕地撳下快門,釋放按鈕。有可能的話,還可用自拍器來釋放快門。

總之,室內拍攝注意把控制好三個方面:一是光圈,盡量用大,能多大用多大;因為拍人物需要大光圈,拍攝全景的時候,是最廣的角,大光圈對景深基本上沒有什么影響;二是把握速度。這個根據光圈來,除了用閃光燈的時候速度一般在1/60秒,其他時候的速度都是根據光圈來定的。比較慢。三是用好閃光燈。正如前面所說的,掌握好角度和閃光量。

會議拍攝技巧:

一、拍攝人物特寫(領導和聽眾)

可以在領導導講話時,會議上有特點聽眾代表的代表,會議場地全景,拍攝這種照片比較好辦。用閃光燈,如果是近距離拍攝,閃光燈不要直接對著人物,可以稍微向上,通過天花板的反光來進行補光,這樣,人物的臉不容易出現發白滿臉油光的現象。

如果相機有防紅眼的設置,要打開,不然,拍攝的人物眼睛發紅光就成為廢片了。如果不能調節閃光燈角度的,盡量不要靠人物太近,以免使拍攝對象發白。如果是遠距離通過長焦拍攝人物,那閃光燈可以直接對準人物,或者根據距離遠近作適當的角度調整。這必須根據實踐來掌握。

二、會議照片要拍的穩重

酒店會議室全景照要拍的橫平豎直,否則就會有失重感,橫以會標為準,豎以主席臺兩側豎柱為準。

三、小會議室拍攝注意事項

在小會議室拍攝時要注意光線的利用,因為小會議室往往窗戶較多。受強光干擾嚴重,容易將人物拍黑。如果可能最好使用閃光燈,在沒有閃光燈的條件下最繁難的辦法是拍照者背對窗戶或拍攝角度能避開強光。

四、會議中,一些搶眼的背板色彩也要注意

特別是紅色、鮮黃色和深藍色尤其會吸引眼睛的注意,畫面中要避免出翔拍攝主體沒有關系但卻會搶眼的色彩。

五、全影照

1、主題突出,在拍攝時一定要拍一張會議全影照,全影照要將會場橫幅的會議標題拍進畫面,一看照片就知道是什么會議,全景照要注意畫面充實。做到三位一體即;會議橫標、主席臺領導、參會人員都要拍出來,使會議照隆重生動有立體感。

2、全景照會場最好不要將會場過道拍進畫面,否則顯得照片松散,調換一下角度便可以避開會場過道。

六、拍攝領導和貴賓發言

1、會議開始,主持人開場白用特寫鏡頭,臺子一般高不宜正面拍攝,否則臺子只露一個腦袋,不好看。正確的拍攝角度為45度,麥克風不能和嘴連接或擋住講話領導的臉,還要注意不能在領導頭部出現背景瘋最線條。基本此場景都用特寫鏡頭,也可以拍攝講話時全景。

2、另外,拍攝領導最好在會議一開始拍攝。因為這時領導精神飽滿。拍攝效果好,特別注意主席臺的背景畫面,切勿使領導的頭部與背景的一些不和諧的畫面重疊,最好在不同的角度試拍,以備后期選取,否則就是廢片。

3、在拍攝時盡可能接近會議的次要領導,這樣才會保證不會有不相關的人或者由于拉動鏡頭過遠而導致首顫動,所出現畫面的走樣和搖晃。能夠在領導面前拍攝,就盡量靠前,要抓緊時間,選擇好時。

4、進行拍攝領導時,小浪雨我還要提醒大家注意不要去犯一些低級的構圖錯誤。譬如:發言時麥克風遮住了領導的半個臉、桌面的水平面與領導的脖子等高、領導抽著煙或者首叼著煙、會場煙霧彌漫、把隔壁領導的半個頭或半只手也拍攝出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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