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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程序
1、執行主席核對到會人數,宣布開會并致開幕詞(簡單說明職代會目的、意義,介紹本次會議中心議題和議程)。
2、由企業有關負責人做工作報告(隨機)。
3、專題議題(宣讀提案、宣讀決議草案)。
4、各代表團(組)分組討論大會的各項決議、草案,對需要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醞釀,匯總討論意見和醞釀結果向主席團報告。
5、主席及副主席代表發表3分鐘內的演講。
6、選舉職工主席、職工副主席人選等。
7、對大會的各項方案和決議、草案等進行審議或表決,形成決議(逐項進行)。
8、企事業有關負責人講話,提出貫徹落實職代會精神的意見和要求(隨機)。
9、宣布大會閉幕(致閉幕詞)。
擴展資料: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
第一節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制度和職權
第八條企業可以根據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于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確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可以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九條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代表。
第十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人選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按照基層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團(組)長??梢栽O立職工代表大會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領導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企業主要負責人關于企業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情況,企業改革和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情況,企業用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情況,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和時間的調整方案,勞動模范的推薦人選等重大事項;
(三)選舉或者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企業的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根據授權推薦或者選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四)審查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規章制度情況,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并提出獎懲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按第十三條規定行使職權外,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關于企業投資和重大技術改造、財務預決算、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等情況的報告,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企業公積金的使用、企業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產實施方案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企業民主管理規定
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一、企業性質與規模的影響
對于國有企業和大型私營企業,由于其組織結構復雜,員工數量眾多,因此職工大會的決議通常需要較高的通過比例。這既是為了保證決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是為了維護廣大職工的權益。
相比之下,對于中小型企業,由于其員工數量較少,組織結構相對簡單,因此職工大會的決議通過比例可能相對較低。
二、法律法規的規定
除了企業性質與規模,職工大會決議的通過人數還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文件,都對職工大會的召開、議題的提出以及決議的通過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在具體操作中,企業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決議通過比例。
三、實際操作與注意事項
在召開職工大會時,企業應提前通知所有職工,確保他們能夠充分了解并參與到會議中來。同時,會議應嚴格按照議程進行,確保各項議題得到充分討論和表決。
在表決過程中,應確保每個職工都有平等的發言權和表決權,避免出現任何形式的舞弊或操縱行為。此外,企業還應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對職工大會的召開和決議的通過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確保決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
職工大會決議的通過人數取決于企業的性質、規模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決議通過比例,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表決和監督,以確保決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條規定: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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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二、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信用社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針對本社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三、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必須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四、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立經營管理、提案審查、生活福利等專門工作小組。
五、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工作是:
1、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2、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以審定屬本小組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并向職工代表提出報告。
4、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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