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
關于切實精簡會議、壓減文件簡報的若干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市縣十條規定,提高行政機關工作效能,根據中央和省市關于精簡會議、文件和簡報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認真落實會議審批制度。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嚴格按程序報批,未列入會議計劃、未履行審批程序的會議,一律不得召開。
二、堅決控制會議數量。縣委、縣政府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召開會議進行部署,全縣性會議原則上每季度不超過2次,每周3天為無會日。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研究部署全局性問題的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無具體任務的會議一律不開,能合并召開或套開的會議一律合并召開或套開,能采用電視和網絡視頻會議形式一次性傳達、部署到基層的,不集中或層層召開大會;中央或省市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原則上在縣上分會場對貫徹會議精神做出安排,不再另行開會。
三、嚴格控制參會范圍。四大班子聯席會參會人員為四大班子全體縣級領導,列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確定??h委常委會參會人員為縣委常委,固定列席會議人員為縣人大黨組書記、縣政協黨組書記、縣委辦公室主任,在研究討論縣政府黨組的議題或重大工作時,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可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確定??h委中心組學習會參會人員為四大班子全體縣級領導、法檢兩長、公安局長、高配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列席會議人員根據學習需要確定。縣政府常務會參會人員為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人員為縣政協副主席、不是縣委常委的武裝部長(政委)、監察局長、財政局長、人社局長及有關規定必須參加會議的人員,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確定。各類會議參會人員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確定,一般不得隨意擴大參會范圍。
四、嚴格控制會議規模。部門和非常設性議事機構(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等)不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召開工作性會議;縣委、縣政府召開的專業性會議,原則上只安排分管領導出席;部門召開的專業性會議,縣上領導一般不出席;要求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參加的會議,需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不得為部門代發會議通知。
五、大力壓縮會議時間。要開短會、講短話、講實話,力戒空話、套話,縣委、縣政府召開的大會,原則上同一內容只安排一位領導同志講話,會議時間原則上不超過90分鐘(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等一類會議和學習培訓除外)。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參會人員一般不超過100人,一般不得要求鄉鎮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六、嚴格控制文件數量。凡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中央和省市已有明確要求的,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發文;內容與已發文件重復、沒有新的內容、操作性不強的,不再發文;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對中央、省、市、縣公開發布的文件,沒有要求各部門、各鄉鎮提出貫徹意見的,原則上不再轉發或另發對應文件??h委、政府領導同志在各種會議上的講話原則上不再印發。縣級議事協調機構年度工作要點和一般性工作會議紀要、辦理具體工作事務的文件,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原則上不再轉發。
七、嚴格控制發文規格。能以縣委辦公室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文件,不以縣委、縣政府的名義印發;由部門發文或幾個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縣委、縣政府(含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不再轉發或印發。
八、嚴格規范文件制發。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經縣委、縣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在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相關部門行文,但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鄉鎮黨委、政府報文。
九、嚴格規范文件報送。各鄉鎮、縣屬各部門不得多頭報文,屬于黨委(黨組)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以黨委(黨組)名義報縣委;屬于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門名義報縣政府;屬于黨委和政府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各部門報送縣委、縣政府的文件、簡報,不符合行文規則、格式不規范的文件,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一律不予受理。報送上級部門的文件要嚴格履行領導審簽程序,未經審簽的'文件一律不得上報。
十、嚴格控制文件數量。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的文件,除印少量存檔外,不再印發。非常設機構成員因工作或職務變動不再擔任成員的,由成員單位接任工作人員替補,不再另行發文。可用函件、電報等形式的,不發正式文件。
十一、嚴格規范文件處理。各鄉鎮、縣屬各部門報縣委、縣政府的報告、請示等上行文,統一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無特殊情況不得越級請示問題,不得以單位名義向領導個人直接呈送文件(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除外)。在確保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電話、傳真等方式呈領導審批文件;緊急件可同時分送領導審批。
十二、嚴格控制公文篇幅。請示類的不超過1500字;報告類的,專題報告不超過3000字,總結報告不超過5000字,調研報告不超過4000字,超過4000字以上的應有內容摘要;意見不超過3500字,簡報不超過1500字。
十三、嚴格控制簡報數量。各部門報縣委、縣政府的簡報原則上只保留1種。緊急信息類簡報,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在第一時間報送。各部門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的簡報,一律不報送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各部門的專項簡報,除分管領導外,一般不向縣委、縣政府其他領導報送。
十四、加強監督檢查??h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將定期對各鄉鎮、各部門會議精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文件簡報把關不嚴、數量反彈、違反程序的,要及時進行通報,責令整改。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審核會議經費支出。
;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范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地方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經費管理
第七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范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范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采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并逐步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嚴格控制協議供貨采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采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加快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四條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五條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游。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六條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準,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第十七條出國團組應當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八條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公務接待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
第二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
第二十二條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采購,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八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二十九條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會議活動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標準。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完善并嚴格執行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規定。
第三十一條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采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游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范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游活動。
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準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四條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ㄗ灾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辦公用房
第三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并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六條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采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三十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筑,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九條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四十條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用于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一條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領導干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并由原單位收回。資源節約
第四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四十三條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應用節能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健全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制度。
第四十四條優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十五條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復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件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宣傳教育
第四十六條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作用,重視運用互聯網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道、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干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應當嚴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創新教育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便于參與的活動,引導干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范表率作用。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并進行。
第五十條領導干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接受評議。
第五十一條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將督查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采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發現的違規問題,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并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五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采購文件、采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等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五)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六)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七)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八)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推動和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準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并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發揮群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責任追究
第五十七條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六十二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并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附則
第六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1.規范發文報批程序。市委各部門需以市委或市委辦公室名義發文的,須向市委報送正式請示,經市委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市委辦公室與擬文部門聯系辦理。市直各單位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向市政府報送正式請示,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市政府辦公室與擬文單位聯系辦理。需市委、市政府(或兩辦)名義聯合發文的,按隸屬關系向市委或市政府報送正式請示,由市委辦公室或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除特殊情況外,部門不得向市委、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代擬文稿。未經市委辦公室或市政府辦公室辦理和審核的代擬文稿,市委、市政府領導不予閱批,退市委辦公室或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2.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市委、市政府發文要堅持圍繞全市中心工作,有的放矢,注重實效,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可發可不發的文件,堅決不發。凡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發文;中央、省級文件、電報已發至縣團級,或已公開發表、要求具體明確的,市里一般不再轉發或另發貫徹意見;凡能通過電話、傳真、政務網解決問題的,不再印發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原則上不在各種會議上發放。
3.嚴格控制發文規格。凡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需要發文的,發文規格原則上與中央、省下發的文件相對應,一般只重點寫明具體貫徹措施,不重復上級文件的內容和要求。凡可以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或兩辦聯合)名義發文的,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聯合)名義發文。凡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由部門發文,一般不再由市委、市政府批轉或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凡屬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以黨政聯合行文。部門發文內容涉及下級黨委、政府的,報經市委、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后,可在部門發文中注明“經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同意”。各種領導小組、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作出的工作部署,應自行發文。
4.提高擬制公文質量。倡導清新簡練的文風,加強文件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盡量減少關于重要性或意義的一般性論述,做到意盡文止、條理清楚、文字精煉。普發類文件一般不超過3000字。市委《余辦通報》一般只摘要刊登市委書記、副書記及常委在全市綜合性重要會議上的講話,市政府“余府閱字”文件一般只摘要刊登市長、副市長在市政府重要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原則上均不超過4000字。領導同志的講話一般不稱“重要講話”。凡領導同志講話的主要內容已見報,或已印發會議材料的,不另行發文。
5、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整合辦公自動化資源,創新公文處理方式,積極推進電子黨務和電子政務建設,加快建設全市黨政機關電子公文傳輸系統,逐步擴大電子公文使用范圍,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6.壓縮各類簡報內刊。認真清理各類簡報和內部刊物,凡未經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同意,不得向市委、市政府領導直接報送簡報和內部刊物。未經批準的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予以退回。
二、從嚴控制各類會議,著力轉變會風
7.嚴格會議審批程序。部門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必須在召開前10天內與市委辦公室會議科(市政府辦公室秘書一科)聯系辦理,報市委(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審批,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行文通知。部門以市委、市政府聯合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由承辦單位與市委辦公室會議科聯系辦理。未經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審核辦理,直接邀請市委、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的,市委、市政府領導應不予批準,退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8.減少各類會議數量。凡可通過電話通知等方式解決問題的,一律不開會??捎刹块T開的會議,不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可合并開的會議不單獨開;可一次性開的會議不層層開。對于省、市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進行部署。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需要以會議形式進一步貫徹落實的,盡量在會后直接進行安排部署,市里不再重復召開貫徹落實工作會議。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確需增加的,應向市委、市政府報送專題請示。
9.嚴格控制會議時間。除市黨代會、市委全委會、市委常委(擴大)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擴大)會議等重要會議外,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大型綜合性會議,一般不超過半天,最長不超過1天。全市性專項工作會議會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內。同一個會議一般只安排1名領導作主體講話,時間控制在90分鐘以內,其他領導講話時間控制在40分鐘以內;安排大會典型發言不超過5名,每人發言時間控制在8分鐘以內。
10.嚴格控制會議規格。除綜合性大會和有關重要會議外,一般不安排市四套班子領導集體出席,與會議內容無關的領導不陪會。部門召開的會議原則上只安排分管市領導出席,其他領導同志不陪會。凡省里由部門召開的會議,市里不得升格為市委、市政府的會議。未經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準,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得要求各縣(區)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11.嚴肅整頓會風會紀。經批準召開的全市大中型會議,各地、各部門必須按要求指派人員參會,不得代會。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須書面報送市委辦公室或市政府辦公室,呈相關市領導批準。與會人員不得缺席、遲到、早退,應保持會場安靜。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要將會議情況及時印發督查專報予以通報。除會議統一發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再發放各種參考材料、宣傳材料、畫冊郵冊及其他紀念品等。
三、規范領導公務活動,深入整頓作風
12.精簡公務事務活動。市領導同志公務活動均由所在機關辦公室負責安排,未經同意,各部門不得安排或直接邀請市領導同志參加活動。市四套班子領導集體出席的活動由市委辦公室統籌安排。各種開業剪彩、奠基、頒獎活動等,原則上市委、市政府不具名祝賀,市領導不出席。確需市領導參加的,根據分工,請示分管領導出席。春節期間,黨政機關之間不組織相互拜年、走訪等活動。
13.規范領導公務活動。市領導到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要輕車簡從。嚴格控制陪同人員,由縣(區)或部門對口的領導陪同,原則上不超過3人。市級領導日常公務活動,包括到基層指導工作、調查研究、現場辦公等,原則上不作單獨宣傳報道,可結合各時期中心工作進行綜述式報道。市級領導陪同上級領導或外市黨政代表團視察、考察活動以及節日期間慰問活動等,一般只作綜合報道。
14.減少各類檢查活動。未經市委常委會議或市委書記辦公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一律不得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組織督查、檢查、考評和表彰活動。以部門名義組織的全市性督查、檢查、考評和表彰活動,須經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協調并報分管負責同志批準。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精簡文件、會議和領導同志公務活動的重要性,嚴格執行本規定,并結合實際,積極探索精簡文件、會議和領導同志公務活動的新路子。各級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以身作則,率先垂范,遵守各項制度和規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將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溫馨提示】精簡會議文件制度和精簡會議文件制度內容的問題,以上的文章解決了您的問題嗎?部分內容來自網絡,僅供參考,請以實時信息為準或撥打服務熱線詳詢。青島會議公司提供:青島會議會場,青島會議酒店,青島會議接送,青島會議服務,青島會議用車,青島會議公司策劃,青島會議接待服務等。